WILLER株式會社
旅遊安排業務 條款
第一章 總則
(適用範圍) |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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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的定義)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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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債務的結束) | 第三條
本公司在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安排旅遊服務之後,本公司在旅遊安排業務契約中的債務履行即告結束。因此,即使其後因額滿、暫停營業、條件不宜等事由,造成無法提供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旅客亦須在本公司完成義務的時點,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規定的旅遊業務代辦費(以下稱「代辦費」)。締結通信契約時,信用卡消費日期為本公司向旅客通知因無法安排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的旅遊服務而須取消契約的日期。 |
(代理安排人) | 第四條
本公司在履行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過程中,可將行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日本國內或日本國外的其他旅遊業者、相關從業人員或協助人員代為執行業務。 |
第二章 契約的成立
(申請締結契約) |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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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締結契約) | 第六條
如出現以下事由時,本公司可拒絕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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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成立時間) |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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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的特別條款)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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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票及住宿券等的特別條款) |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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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面文件) |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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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通訊技術的利用方法) |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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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契約的變更及解除
(契約內容的變更) |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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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的任意解除) |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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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解除) |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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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解除) |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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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 |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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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結算) |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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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團體及小組契約
(安排團體及小組行程) | 第十八條
關於同一時期、同一行程的多位旅客在指定責任代表者(以下稱「契約責任者」)之後與本公司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適用本章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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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責任者) |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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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的特別條款) |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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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之變更) |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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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服務) |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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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責任
(本公司的責任) |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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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的責任) |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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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營業保證金
(營業保證金) |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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